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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延期不告知 保证逾期不挂责
作者:刘惠春 徐丽  发布时间:2020-06-05 09:19: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柞水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为共同被告的借款保证人张某,因出借人(原告)安某与借款人李某商定延长借款期一年未征得其书面同意,而被判决不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与安某系熟人,2016年11月10日,经张某介绍,安某将手中的闲钱30万元借给李某,约定借款一年,月利率1.8%。因安某与李某不熟,要求张某对借款担保,张某遂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李某将利息清至2018年1月10,并与安某商定将借款期限延长一年。但此事未告知张某并取得张某的书面同意。延期一年又届满,李某仅于2020年1月20日向安某支付了4万元的利息。安某遂将李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不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原告安某要求被告李某还本付息,予以支持。被告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成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因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间,保证人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到2017年5月10日止。原告安某在此期间内并未要求被告张某履行保证责任,且原告与李某协议借款延期一年,并未告知了张某,也未取得张某的书面同意,故依照法律规定,张某的保证期间仍为上述期间,因原告安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张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某依法免除保证责任。判决:1、被告李某向原告安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寄语: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原告安某为了保护其债权,要求张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安某随后漠视了该权利,在延长借款期限时未告知张某并取得张某的书面同意,又未能及时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导致其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失权,为其债权带来了风险。故在经济交往中,一定要“知法、守法”,正确、及时行使权利,保障公民、法人的财产安全。(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彭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