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历时近六年、经过原审、上诉审、发还重审后两次开庭、两次报请司法鉴定、延长审限六个月、公安机关以诈骗嫌疑立案调查后中止诉讼的三件劳务合同纠纷,被柞水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
2003年4月16日陕西某公司与商洛某公司签订了投资探矿合同,2006年在全县整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柞水县安监部门要求陕西某公司将商洛某公司纳入公司内部工队管理,陕西某公司遂于同年5月18日设置商洛某公司采矿工队,聘任张某为工队队长。商洛某公司采矿工队依据陕西某公司文件,注册了“商洛某公司采矿工队”, 取得非法人营业执照并启用公章。商洛某公司采矿工队的投资来源于商洛某公司,其探?窨笮形?疃?砸谰萆鲜錾搪迥彻?居肷挛髂彻?厩┒┑暮贤?
王某、刘某、张某三个“包工头”分别承包商洛某公司采矿工队1751#矿点探采施工,商洛某公司采矿工队已支付部分劳务费,期间因该工队与相邻采矿的第三人柞水某公司发生交叉作业,致该三人所采部分重晶石矿漏掉,为追索尚拖欠部分劳务费,该三人与商洛某公司采矿工队、陕西某公司、柞水某公司发生纠纷,于2009年12月9日向柞水法院起诉,柞水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陕西某公司不服,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以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发回柞水法院重新审理。柞水法院依法追加商洛某公司为被告,另行组成合庭于2011年5月26日开庭审理。
原告认为原告在完成劳务后,商洛谋公司采矿工队按照合同约定即应支付劳务费,但由于柞水某公司的侵权行为,使原告的劳务费不能兑现,第一被告商洛某公司采矿工队是第二被告陕西某公司的内设机构,第二被告陕西某公司是第一被告商洛某公司采矿工队的主管开办单位,因此,陕西某公司应对商洛某公司采矿工队拖欠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柞水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是造成商洛某公司采矿工队不能支付原告劳务费的客观原因,因此,柞水某公司应对二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拟以其与商洛某公司采矿工队签订的探采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结算价额、《矿石质量验收日报单》、拖欠民工工资表、第一被告的承认证明涉诉劳务费的数额,但被告陕西某公司及第三人柞水某公司认为证明涉诉劳务费数额的证据不实,《矿石质量验收日报单》是新旧程度相同笔迹的一次性伪造,拖欠民工工资表是民工人数超出备案人数很多的伪造,不能证明原告已开采重晶石矿的数量和第一被告托欠劳务费的数额,第一被告的承认是与原告恶意串通损害陕西某公司、柞水某公司利益的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以计付涉诉劳务费数额的漏矿数量。被告陕西某公司申请对原告采矿量进行司法技术鉴定,案件延期开庭审理。但因所提供鉴材不足,无法委托鉴定。柞水法院再次于2011年7月7日继续开庭审理后,同月25日被告陕西某公司再次申请对原告提交的2006年10月至2007年8月期间的数百份《矿石质量验收日报单》进行司法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不能确定送检《矿石质量验收日报单》字迹是一次性形成还是在间隔时间内形成。被告陕西某公司又以诉讼诈骗为由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立案后,柞水法院中止对该案的审理。公安局经对原告出示的拖欠民工工资表中的部分民工及拖欠工资数额进行核实,证实该表中的民工及拖欠工资数额有较多虚假成分,但以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为由撤销案件,期间刘某自动放弃诉讼请求。柞水法院恢复诉讼后,面对原告虽有虚假诉讼但仍然难以准确排除虚假数量、因需要向失去联系的被告商洛某公司(商洛某公司采矿工队)代理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造成长期拖延纠纷解决、原告及被告商洛某公司采矿工队将因虚假诉讼将会受到民事制裁等情况,办案法官没有拘泥于继续开庭审判的程序,而是与原告及被告陕西某公司反复协调沟通,告之于利害,终于促使原告与被告陕西某公司私下和解,原告撤诉,使这三件延续五年多并且还将持续下去的复杂疑难劳务合同纠纷得以化解。
从这起纠纷的解决,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一、法院在审理复杂疑难案件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是异常重要的。
二、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意味着一要忠于司法公正,忠于事实,忠心之下有解决难题的诚心和决心。如本案中,如果仅满足于被动采信现成证据上,没有对可疑证据予以澄清的诚心和决心,是无法取得正确的证明结果的;二要准确把握案情,审时度势,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切忌机械刻板、就按办案,切忌不假思索的走完程序,而是要及时掌控判决、调解、和解等办案方向、灵活机动地适用程序法、有步骤地定纷止争。如本案如果不是充分考虑并主动激发当事人和解的意愿,而是刻板地沿着程序往下走,通过开庭举证质证作出判决,将会造成案件的拖延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讼累的增加;三要切实强化法院核实证据的意识,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支持当事人穷尽一切质证举证手段,努力排除伪证。如本案如果不准许当事人通过公安机关核实证据,虽然肉眼可以发现原告用以证明矿石量的《矿石质量验收日报单》的字迹新旧一样——显属可疑证据,但由于有其他可疑证据的印证,因而无法排除伪证下的部分串通、虚假诉讼。
三、只有不断总结、提高司法能力,灵活运用司法手段,才能及时解决复杂疑难司法问题。